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九华山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九华山风景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8月8日,共征集意见11条,采纳5条。现将有关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如下:
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意见内容:无意见
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一)九华镇
意见内容:
1.第七条 根据执法局《进一步加强风景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职责,由执法局对接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工作。
2.第十四、二十一条,一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个人业务范围包含九华乡、九华镇,为避免多头核准,本着服务企业的原则,建议风景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核准工作由执法局统一负责。
3.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一条是否存在内容部分重复;建筑垃圾的核准是否仅指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基本不在本辖区。
4.第二十四条 乡镇执法部门为下级业务部门,难以牵头联络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议由执法局牵头。
5.第二十九条 根据青阳县公示的九华镇权责清单,其中配合事项清单第20条表述,“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由风景区城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执法,乡镇配合协助开展执法工作,建议该条执法部门改为风景区相关部门。
6.文中多次出现“建筑垃圾排放”词汇,排放是否包含堆放、运输、消纳等意思在内?
7、为便于基层人员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建议文件中涉及现金处罚的条款,是否可以注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
8.第六条建议改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处置工作。
9.处理方案开工前是否报环保部门。
采纳情况:
建议第1条涉及有关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不予采纳;建议第2条、第5条、第8条,根据风景区关于九华乡、九华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169、173、176项内容,不予采纳。
建议第6条,有关词汇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其表述;建议第7条,相关处罚条款,依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进行了重新制定。
采纳建议第3条、第4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采纳建议第9条,增加了规划、环保部门。
(二)九华乡
意见内容:无
财政处意见内容:
建议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核准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
(三)环境资源保护处
意见内容:无
(四)应急管理局
意见内容:建议将“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建筑垃圾可能产生突发事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修改为“应急管理局部门应针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所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
九华山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