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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重点环境问题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2.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6次。 3.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2次,切实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