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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328030457F/202104-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3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2 08:39
废止日期: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3月)
发布时间:2021-04-02 08:3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九市监行罚〔2020〕8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520精品花屋

92341700L43938798M 

 

*

 

2021年1月15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olay清爽黄瓜沐浴露+绿茶(规格:净含量:400毫升)限期使用:20191206共3瓶,清扬去屑洗发露(规格:净含量:400毫升控油平衡型)限期使用:20201203共2瓶,清扬去屑洗发露(规格:净含量:400毫升恒久润肤)限期使用:20201203共2瓶,olay莹亮滋养沐浴乳(规格:净含量:400毫升 含珍珠精粹)限期使用:20191206共3瓶超过限用日期。

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当事人购进、销售台账及单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65元。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2

九市监行罚〔2021〕11号

无证在餐饮服务中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建民汉堡店

 

92341700MA2WEFK984 

 

*

2021年1月18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摆放已开封“雀巢”牌淡奶油(净含量:1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00627)保质期至:202012262半盒,未开封“雀巢”牌淡奶油(净含量:1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00627)保质期至:202012262共4盒,紫菜蛋花汤(净含量:8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1207共8袋,柚子茶浆(果酱)3瓶,生产日期处标签均撕毁。

上述食品原料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从事上述餐饮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3.警告。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26日

 

3

九市监行罚〔2021〕12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娜娜美妆二店

 

92341700MA2T2G3L27

 

 

*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广州爱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铭肽丝柔修护凝露(规格:净含量:30克,保质期;二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13)生产日期:20181116共8盒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880元。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3月12日

 

4

九市监行罚〔2021〕18号

 

无证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案

 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愿文化园分公司

 

91341700MA2UUKEK97

 

*

 

当事人2020年10月1日从池州市徽池壹品供销有限公司购进安徽九朵莲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米”牌祁门红茶(规格50克x4盒 保质期:三年)共12盒(分别为金色包装6盒,黑色包装6盒)在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进货价159.6元/盒,销售价399元/盒,截止到案发产品未销售。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且未在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788元,当事人从事该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没收生产日期未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安徽九朵莲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米”牌祁门红茶(规格50克x4盒 保质期:三年)共12盒(金色包装6盒,黑色包装6盒)。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27日

 

5

九市监行罚〔2021〕6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翠凤菜业

92341700MA2RCKUG7B

*

当事人2020年11月17日从青阳县蓉城镇五星村农贸市场江东蔬菜店购进韭菜11.8斤,单价2.5元/斤,全部售完,销售价3元/斤。2020年11月30日经安徽省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编号为No:TWJD20112990的《检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抽检显示韭菜腐霉利检出结果为2.03mg/kg(标准值≤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35.4元,违法所得5.9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6

九市监行罚〔2021〕9号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合法来源的牛肉副产品案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巧遇牛骨汤馆

92341700MA2UA7TL8U

*

当事人2021年1月14日从淮南市谢家集区博圣牛肉汤配料中心购进“精品牛杂”2袋,10斤/袋,单价18元/斤。精品牛杂包含牛肚、牛肠、牛心和牛头皮,加工制作牛肉汤使用。当事人陈述自己食用1袋,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精品牛杂”货值金额360元。

当事人从青阳县庙前镇超市购进“双汇”牌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60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630)10根(当事人陈述自己食用8根),购进价1元/根,剩余2根。“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04)共3瓶,“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19)系朋友赠送。

2021年1月18日,本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操作间冰箱摆放“双汇”牌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60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630)共2根,“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04)共3瓶,“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19)共1瓶。

当事人未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时间、价格和数量的相关材料证明,也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 没收双汇”牌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60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630)2根,“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04)3瓶,“春光”牌黄灯笼辣椒酱(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219)1瓶;2.罚款。

2.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7

九市监行罚〔2021〕10号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大清小吃

92341700MA2RDPW831

*

当事人2017年5月购进“翘歌”牌热狗香肠(净含量:1.5kg 生产日期: 20170315,保质期:一年)1袋,用于制作烧烤。2021年1月18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操作间冰柜摆放已拆封使用的“翘歌”牌热狗香肠1.065kg(生产日期:20170315,保质期:一年)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时间、价格和数量的相关材料证明,也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拆封“翘歌”牌热狗香肠(称重1.065kg,生产日期:20170315,保质期:一年)1袋;2. 罚款。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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