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开展佛教商业化治理,净化九华山风景区旅游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来山游客生命安全,结合统筹疫情防控和旅游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九华山风景区决定自即日起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车辆非法从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从事利用网络信息招揽乘客的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使用其他客运车辆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限制车辆进入风景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管委会根据客流情况,适时进行交通管制。
六、风景区内居民自用车辆应当服从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利用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七、禁止旅行社(导游、讲解员)、宾馆、饭店等从业人员介绍乘坐非营运车辆,一经发现,将纳入行业诚信体系管理。
八、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围堵国家机关、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涉黑涉恶势力和非法营运团伙、为首组织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经查实处罚的,给予第一举报人每次1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232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九华山交通局 九华山公安局
九华山行政执法局 九华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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