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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356-0/202105-00015 组配分类: 运输服务
发布机构: 交通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6 09:28
废止日期: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5-26 09:2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开展佛教商业化治理,净化九华山风景区旅游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来山游客生命安全,结合统筹疫情防控和旅游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九华山风景区决定自即日起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车辆非法从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从事利用网络信息招揽乘客的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使用其他客运车辆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限制车辆进入风景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管委会根据客流情况,适时进行交通管制。

六、风景区内居民自用车辆应当服从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利用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七、禁止旅行社(导游、讲解员)、宾馆、饭店等从业人员介绍乘坐非营运车辆,一经发现,将纳入行业诚信体系管理。

八、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围堵国家机关、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涉黑涉恶势力和非法营运团伙、为首组织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经查实处罚的,给予第一举报人每次1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232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九华山交通局                九华山公安局

               九华山行政执法局       九华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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