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4003283595F/201809-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14:50 |
| 发文字号: | 九管秘〔2018〕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的通告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的通告
九管秘〔2018〕57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九华山风景区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划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
九华山风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九华镇行政区域内林地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冬至、春节、清明等重点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清明、冬至、春节等重点节日,严禁在坟前烧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大力提倡以鲜花等形式祭祀。
四、法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将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