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管委会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财政体制,激励乡镇发挥一级财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调度,协助推进,形成工作合力,为风景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2022年8月8日
九华山风景区乡镇财政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理顺管委会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推动风景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大支出结构优化力度,积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以保促稳,稳中求进。管委会与乡镇两级财政坚持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等重点支出,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本民生领域经费保障;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基层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积极推进管委会、乡镇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管委会与乡镇支出责任划分,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适度上移支出责任。强化保障乡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公共设施管理、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财政事权。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管委会在筹划布局、资源配置、资金统筹上的优势,加快推进风景区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统筹能力和财力保障能力,集中力量推进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财源建设基础。
坚持统筹兼顾,激励和约束并重。按照对乡镇发展的定位和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保障基本运转财力均衡;提升有效保障措施,定项支持乡镇发展,实施超收奖励,激励乡镇壮大自身财力规模。
第四条 管委会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保障基本,适当集中,定额上缴,定项补助,自求平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体制模式。
第五条 乡镇区域内实现的财政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上划县级收入、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六条 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包括消费税100%、车辆购置税100%、增值税50%上划中央部分,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60%和省15%部分,个人所得税上划中央60%和省15%部分,环境保护税50%部分。
第七条 管委会收入包括九华旅游、九安建投税收收入,门票销售及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各项基金收入、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及大型工程等项目工商税收收入。
第八条 乡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资源税50%部分、环境保护税50%部分及其他地方税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以2019-2021三年纳税平均数测算的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为收入基数。
第十条 为统筹管委会与乡镇经济协调发展,体制执行期内,对管委会、乡镇财力分配影响较大的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大型工程的工商税收作为管委会调节收入,由管委会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管委会、乡镇分享比例后单独结算。
第十一条 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收入纯收益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适当比例补助乡镇,用于保障乡镇乡村振兴支出。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级预算单位(不含上划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本级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人员及公用经费列入管委会支出范围,不计入
乡镇支出基数。
第十三条 2022年收支基数核定,原则以当年乡镇年度预算为支出基数,收入以2019-2021年三年纳税平均数为收入基数,当年未完成的本级支出项目不结转。
第十四条 以乡镇2022年6月份工资表为核算依据,核算全年工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退役士官工资,并按管委会统一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核定人员定员定额基数。
第十五条 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定额公务费以在编在职人员人数为准,按人均2万元计算。
定额会议费按乡镇各10万元/年计算。
车辆交通费按车改车辆编制每辆4万元。
双招双引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招商业务费、乡镇招待费、乡镇其他交通费。按乡镇40万元/年计算。
其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建、人大、政协、共青团、妇联、统战、非公、社会综治及维稳、文明创建、双拥、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等工作经费,按乡镇行政村数核定,每村10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 补助类专项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村(社区)经费补助按2022年现行标准测算。
越战老兵补助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
民政事务所因公负伤致残职工抚恤金及电影院退休职工补助按工委会议纪要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七条 发展类项目支出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乡村振兴支出(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主要用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按乡镇行政村数核定,每村10万元计算。
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按乡镇事权核定支出基数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支出,重点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益事业等。
第十八条 体制补助(上解)以核定的收支基数平衡后余额为固定基数,乡镇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按大于额上缴;反之,则按小于额补助。
第十九条 对乡镇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超收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管委会财政分成10%;超收额在101-300万元之间的部分,管委会财政分成20%;超收额在301-500万元之间的部分,管委会财政分成30%;超收额在501万元以上的部分,管委会财政分成40%。
第二十条 实行超实绩奖励办法,对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1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乡镇间“飞地”招商涉及的税收分成,在乡镇间按五五分成。
第二十二条因上级财政政策重大调整发生的结算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列入结算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年终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落实本级保障责任,提高自身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着力培植乡镇财源,壮大财力基础;要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深入推进预算一体化改革。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一体化改革”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推进县乡预算共编,实施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等财政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完善县乡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各乡镇以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为原则,承担财政收支责任,优先保障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积极压减一般性支出,提高支出绩效。体制执行后,明确由管委会本级承担的新增支出由管委会本级承担;乡镇增加的其他支出,通过增收节支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规范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细化支出预算,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努力压缩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政监督。各乡镇要贯彻执行《预算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提升资金绩效。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项目推进和财政资金支付进度;加强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努力盘活存量资金,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第二十九条 做好财政运行风险防范。加强乡镇政府和村级债务管控,严禁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新增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风景区财政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