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19日
(主动公开)
九华山风景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暂时陷入困境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2021〕39号)精神,参照池州市民政局出台的《池州市本级临时救助(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九华山风景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九社〔2021〕69号),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风景区民政部门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具有风景区户籍,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在经各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高中阶段贫困家庭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因就学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几类:
(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即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遭遇突发意外事件,经风景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一)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年度医疗自付费用在0.5万元以下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年度医疗自付费用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年度医疗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4.年度医疗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5.年度医疗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二)因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第九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经领导小组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局复核,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凡认为符合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风景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
复提交。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收
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报社会保障局复核。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上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核确认。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申请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局根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核确认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打卡发放。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改变救助资金的性质。对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开展监-8-
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认的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事项,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社会保障局、财政处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