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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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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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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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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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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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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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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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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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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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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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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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8〕203号、九经字〔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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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为幼儿供应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费,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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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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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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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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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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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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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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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报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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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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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专报名考试费按此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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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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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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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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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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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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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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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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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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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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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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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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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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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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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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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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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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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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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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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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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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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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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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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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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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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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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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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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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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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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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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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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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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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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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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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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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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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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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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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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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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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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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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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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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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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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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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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资源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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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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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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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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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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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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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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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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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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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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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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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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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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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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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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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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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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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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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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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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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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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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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华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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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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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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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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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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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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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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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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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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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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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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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1998】79号;国财综【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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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办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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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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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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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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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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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1995】01号;国财综【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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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办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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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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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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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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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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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4〕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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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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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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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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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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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4〕346号;
财综〔2007〕34号;
财综[2004]8号;
财税〔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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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2.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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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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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仿伪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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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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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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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4〕346号;
财综〔20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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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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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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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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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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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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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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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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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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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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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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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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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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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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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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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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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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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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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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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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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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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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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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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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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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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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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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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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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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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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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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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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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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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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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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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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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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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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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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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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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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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3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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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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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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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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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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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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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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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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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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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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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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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3、教练车和试车号牌,按同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执行。4、补发机动车牌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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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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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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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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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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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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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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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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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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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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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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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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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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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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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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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皖财综〔2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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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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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资源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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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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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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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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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市规划区内住宅按50元/㎡收取,非住宅按70元/㎡收取;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标准的80%征收;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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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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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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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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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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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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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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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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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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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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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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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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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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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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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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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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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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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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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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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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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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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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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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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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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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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的小微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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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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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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