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15:04
来源:财政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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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各部门,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纪检监察工委;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池财综[2021]94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九华山风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增加四级目录、报财政处对口科室备案,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附件《九华山风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规定的一至三级目录不得调整变动。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各单位不得将上述所列内容纳入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上述(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可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各预算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确定。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五、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各单位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九华山风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处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