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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资源保护处(地质公园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景区管理】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文号: 九环委办〔2023〕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5 14:58
废止日期:
【景区管理】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14:58 来源:环境资源保护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风景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 号)和《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池大气办〔2019〕18号)要求,结合风景区实际决定划定风景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域范围

九华街区环道范围内、九华新区环道范围内均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措施

(一)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或以上排放标准。

(二) 在用国Ⅰ及以下标准燃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 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其他事宜

应急抢险工程或保障民生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华山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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