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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7548560756/202303-00017 组配分类: 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青征补字〔2023〕第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02 15:52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2 15:52 来源:自规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青征补字〔2023〕第3号

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为缓解九华山进出口交通压力,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杨宏路(拥华至柯村段)拓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柯村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5.7420公顷(耕地1.8198公顷),其中农用地2.9599公顷,建设用地2.7192公顷,未利用地0.0629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庙前镇十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7公顷(耕地0.0227公顷),建设用地0.0051公顷。

2.九华乡拥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862公顷,其中:农用地2.7564公顷(耕地1.6984公顷),建设用地2.0093公顷,未利用地0.0205公顷。

3.九华乡柯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280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8公顷(耕地0.0987公顷),建设用地0.7048公顷,未利用地0.0424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经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区域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

倍数

安置补助

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评估价(元/亩)

庙前镇十字村

0.4

0.6

43900

43900

九华乡拥华村、柯村村

0.4

0.6

43900

43900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房屋征收采取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分散安置与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青《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青人社秘〔2022〕109号)规定,对符合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的由县政府同意进行社会保障,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

(三)根据九华山风景区《九华山风景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统一进行社会保障(经依法批准征地后,风景区内农民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或部分被征的家庭中,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以上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在册农业人口可全额或按征地比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全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5.6元)。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具体负责征地实施的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被征地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事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3年4月1日止。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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