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决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上述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企业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通过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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