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监罚送告〔2024〕2号
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对下列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4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市监处罚〔2024〕1-32号
当事人: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明,至2022年11月1日止,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报、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也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经向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2021、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安徽省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取的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年报情况截图 ,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情况和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报、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
2.《九华山风景区税务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证明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2021、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证明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与其取得联系。现场进行拍照,并有见证人签字确认。
4.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网(网址:https://www.jiuhuashan.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420029.html)公示《关于责令限期补报年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申请修复信用的公告》的截图,证明我局已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九市监罚告〔2024〕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2021、2022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并结合原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吊销池州市九华山春林园林绿化花卉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