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九华段)及连接线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九征补字〔20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九华段)及连接线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柯村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11.5488公顷,其中农用地10.1138公顷,建设用地1.3742公顷,未利用地0.060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区域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评估价)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九华乡拥华村、柯村村
|
0.4
|
0.6
|
50000
|
0.4
|
0.6
|
50100
|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九华山风景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1〕4号)规定执行。
住宅征收采取异地集中统建安置、异地分散自建安置、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一种方式。
(一)异地集中统建安置
1、本次住宅征收异地集中统建安置采用独立式住宅或单元房两种方式。
(1)独立式住宅统建安置地点为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安置点,建筑面积约为220㎡(以实测面积为准)。
单元房安置点为九华山风景区人民医院南侧地块安置点,建筑面积约为135㎡(以实测面积为准)。
(2)安置房结算单价: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安置点的独立式住宅主房单价为1980元/㎡,车库单价为860元/㎡;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医院南侧地块安置点的单元房主房单价为1780元/㎡,储藏室单价为1300元/㎡;
(二)异地分散自建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建设。
(三)货币化补偿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其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可在《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安置补偿价格基础上上浮75%或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不再享受统建安置1090元/㎡安置奖励。
2、公房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
五、农村住宅安置原则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户”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下同)。
2、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安置房。
3、符合农民分户建房条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于本次征收时一并予以分户安置。
4、户口未迁移且与户主共同居住的已婚女性(独生女除外),男方为风景区以外户口且无住房(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限购一套单元房。
5、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安置后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含40㎡)的被征迁户,每户限购一套单元房。
以下人员可与被征迁户户籍人口一并计算:①被征迁户中户口未迁入的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和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且在完成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交付);②被征迁户的配偶、父母、子女原籍为九华乡农业户口,后因经济农转非转为非农户口,且认定为九华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享受同等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6、以上第4条、第5条单元房安置政策每户不可重复享受。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被征收房屋为祖居独立房屋且在风景区范围内确无其他住宅的被征收户,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限购一套单元房。
(三)农村住宅安置实行先选房安置再搬迁的原则。
六、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户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记载的产权人、用途、建筑面积为准,或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鉴定结果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由九华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环境资源保护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和行政执法局现场勘察后进行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鉴定结果为准。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以九华山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七、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
1、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主房面积给予350元/㎡奖励。
2、一户一宅或多宅、一宅多户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规定时间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安置奖励:对选择异地集中统建安置的,按安置房主房面积,给予1090元/㎡奖励;对选择异地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批准的自建安置房面积,给予50元/㎡奖励。
(三)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其他事项
1、本公告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张贴,公告时间为 天。
2、本公告由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九华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解释。
本公告至2024年 月 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