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4754852584C/202406-00019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财政处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公告、公示 |
名称: | 【涉企征集】关于征求《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15:14 |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促进风景区产业发展,根据管委会部署要求,我处联合发展规划处、文化旅游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水利局研究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4日。
二、征集方式
由发展规划处、文化旅游处、农林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召集相关行业企业召开意见征集会。
附件:1.《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三、《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四、《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五、《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规范风景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本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管委会本级出台的产业政策,由管委会本级财政兑付;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产业资金根据“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后,再与市财政开展资金清算。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和本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风景区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本级政策具体支持范围按照风景区四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级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推进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及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推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风景区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级、市级明确要求风景区本级配套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市级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市级和本级各类产业发展政策兑付流程进行审核审定,财政处根据审定结果按照资金管理支付程序下达资金到部门。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九条 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市直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并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提供资金清算资料。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调整优化本级产业政策;负责建立产业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申报产业资金的资料审核以及兑付审核,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预算;负责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产业资金清算;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筹措、下达;负责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成立风景区产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财政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政处、文化旅游处、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各部门关于政策执行、资金拨付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落实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研究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管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4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
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支持九华黄精种植。当年新增林下、竹园种植九华黄精连片100亩以上的九华黄精标准化种植基地,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特色农产品开展富硒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对当年新认定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通过(或续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每个农产品1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生产主体奖补2万元。
3.支持低产茶园改造。当年改造低产老茶园,连片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符合技术规程、低产改造验收合格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4.支持绿色农产品发展。当年新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的茶园,按照技术规定安装太阳能灭虫灯、粘虫板连片面积达100亩及以上,茶叶生产绿色增效明显的,按1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支持粮食生产种植。当年种植水稻、玉米、小麦连片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按1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非粮化”农田进行整改复耕种植主粮(水稻、玉米、小麦)的,另外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复耕经费奖补。
6.支持冬季生态农业种植。当年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连片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按15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种植紫云英连片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按7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7.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内注册(或在风景区开展农业生产)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优先。经营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金。
8.奖补资金实行规模总额控制,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排序确定。
9.本政策内同一经营主体的评审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管委会本级财政资金支持,非评审类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风景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4年。
11.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2年9月2日印发的《九华山风景区扶持特色农业发展若干政策》(九管办〔2022〕20号)同时废止。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风景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市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奖励政策,风景区管委会按30%比例承担奖励金额)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一次性奖励0.9万元。(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奖励政策,风景区管委会按30%比例承担奖励金额)
3、对首次评定为全国、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9万元。(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奖励政策,风景区管委会按30%比例承担奖励金额)
4、对代表风景区参加国家、省、市文化旅游技能大赛的选手,在市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5、对首次评定为安徽省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6、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促进文化赋能发展
7、对文旅企业或个人新研发具有九华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文创产品,参加国家、省、市文创产品大赛评选,在市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在省级文创产品大赛评选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8、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本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常态化进景区丰富业态并有独立空间的(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多个在一起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9、获国家级、省委、省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按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市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获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加强旅游市场营销
10、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制定具体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另行印发。
四、附则
1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景区区域内注册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12、本政策奖补扶持资金由管委会财政承担。政策所列奖补项目的认定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限、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文化旅游处会同财政处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
13、本政策内容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政策内容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市级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其它奖励资金由管委会财政承担。
1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2024年度内获得的项目。《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2〕7号)废止。
15、本政策由文化旅游处负责解释。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及服务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文旅消费,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及服务业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单位,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2.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单位,年零售额达1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次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服务业质量提升
4.对年度新增入库并在库满1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九华山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九华山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四、本政策与市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执行。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4年度;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九秘〔2022〕32号)同时废止。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按照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九秘〔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对获得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中之一认证或乡村民宿服务认证(RB/T 081-2022)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5万元奖励。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3.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2 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5.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 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 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 1万元。
五、附则
6.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九华山风景区区域内依法注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
7.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4年。
9.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九管办秘〔2023〕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3年11月1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33号),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风景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根据池州市相关部门最新政策导向和市级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审计反馈等,经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山各产业政策修订建议,决定起草《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处于2024年6月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6月27日至7月4日向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政治处、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保护处、文化旅游处等17个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时,我处多次召开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讨论,并根据反馈情况,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正文内容上共设置7章16条,主要包括支持范围、资金下达、资金清算、管理职责等方面。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推进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及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等4个方面内容。
2.明确产业资金兑付方式。管委会本级出台的产业政策,由管委会本级财政兑付;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产业资金根据“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后,再与市财政开展资金清算。
3.明确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一是明确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风景区财政不再支持;二是明确产业政策与市级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调整优化本级产业政策,负责申报产业资金的资料审核以及兑付审核、申报产业资金清算等;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筹措、下达等相关部门职责。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3年11月1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池政办﹝2023﹞33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深做实农业产业化“1+3+6+N”提升行动重要部署,加快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风景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切实为景区企业解决产业化发展的困难,鼓励涉农企业、大户种粮和发展特色农业的积极性,发展冬季生态农业,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持续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打造绿色食品全产业链,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市委一号文件和《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池政办﹝2023﹞33号)《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九管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扶持特色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2〕20号)基础上,修改起草《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聚焦茶叶、黄精产业,同时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培优扶强,加快规模化、标准化、链条化、品牌化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研读池州市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相关要求;二是对风景区农业经营主体认真调研,农业生产现状、发展态势认真分析研判;三是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批示要求,结合风景区实际,于2024年3月初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四是我局召开相关会议并咨询法律顾问对《若干政策》进行审查,无异议,形成了该《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 正文共11条。
第1-6条为支持政策条款,对九华黄精种植、低产茶园改造、病虫害绿色防控、粮食生产、冬季生态农业种植、富硒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等方面,择优进行奖补。其中,前5项是评审类奖补,第6项是免审即享类奖补。
第7-11条是附则条款,主要是奖补政策范围、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奖补政策、适用年度等。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景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水平,风景区先后制定印发《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0〕23号)、《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2〕7号)等文件,对文化旅游行业进行奖励扶持,为风景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文化旅游处结合《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决定修订起草《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制定过程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经过前期准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阶段。一是前期准备,2024年5月初,我处认真研究上级相关政策,学习借鉴池州市相关奖补政策,结合风景区文旅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方向,组织开展《若干政策》起草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二是征求意见,于6月27日向景区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修改完善,根据前期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目前的《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4 个部分、15 条。
第一部分为推进文旅品牌创建,共6条,对推进景区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工作、旅游人才建设等方面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为促进文化赋能发展,共3条,对景区内文创产品企业、非遗传承项目和非遗传承人、文学艺术精品等方面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为加强旅游市场营销,明确制定具体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另行印发;
第四部分附则,共5条,对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及有关要求、政策实行时间等作出规定和说明。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九秘〔2022〕32号《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政策激励导向作用明显,进一步优化商贸行业和服务业产业结构,呈现出住餐业为主导发展格局,有力推动了商务经济和服务业发展。在工作调研中,部分经营实体建议:希望景区在鼓励企业上台阶、推动实体纳限达规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相关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处对原政策组织开展修订,调整编制新政策8条,旨在更好地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商务经济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自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发展规划处全面梳理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加快商务经济、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开展政策修订。
起草主要依据:一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 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池政办〔2023〕33号);三是参照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出台的政策做法。
三、起草过程
一是在认真梳理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基础上,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年来限上、规上单位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奖励基础条件。
二是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将政策征求意见稿发至相关企业和大个体征订,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多次与财政处会商对政策修订条款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主要内容共8条,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条至第二条,为促进商贸流通的奖补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企业申报门槛和奖励额度。
第三条至第四条,均为首次纳限达规单位的奖补政策,兑现时间。
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政策支持范围、使用年限和政策衔接等相关事项。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景区主导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对标周边景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景区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能力不强,制约质量创新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为引导和激励景区企业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加速技术标准创新,增强品牌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综合质量水平,进一步发挥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有必要制定出台针对性较强的质量提升工作奖励政策。
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4.《质量建设发展纲要》
5.《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二、制定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查阅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质量提升指导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等政策文件,认真分析研究景区质量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参照贵池等质量发展先进地区质量奖励政策和近年来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奖励标准,形成了《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政治处、财政处等各部门及九华镇、九华乡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三、参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
3.安徽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县(市、区)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皖质〔2014〕 4号)
4.质量强县评估细则(新)
5.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重点产业(区域)质量提升示范区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390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8.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22〕10号)
9.《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和皖苏浙沪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实施意见》(市监标准〔2020〕3号)
10.《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
11.《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池政〔2019〕11号)
12.《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 号)
13.近年市政府对县区目标绩效考核文件。
14.《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九秘〔2019〕52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推进质量品牌升级、支持标准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内容,共4条。
一是质量品牌升级方面取得突破的经营主体;
二是在标准化试点方面表现突出的经营主体。
三是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经营主体。
四是对奖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施行时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发挥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2.严肃失信惩戒。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征信管理。
3.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政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四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修改意见 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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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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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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