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景区旅游民宿管理,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管委会部署要求,我处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9日。
二、征集方式
由文化旅游处召集相关行业企业召开意见征集会。
附件:1.《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提高旅游民宿品质,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21〕2号)有关规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民宿,是指在风景区内合法经营,被国家、省市及风景区等文旅部门认定的,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素的市场主体。(具体是荣获风景区“十佳特色旅游民宿”、池州市“十佳特色民宿”、安徽省皖美金银牌民宿和评定为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等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规范经营
第三条 旅游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基本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第四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从景区管理规定。
第五条 旅游民宿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风景区做好舆情应对处置。
第六条 旅游民宿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整洁。
第七条 旅游民宿应当严格落实卫生管理要求,落实“一客一用一消毒”,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卫生,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严禁售卖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等。
第八条 旅游民宿应当落实文化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行动通知要求,提醒和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落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加强绿色消费宣传等要求。
第九条 旅游民宿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 旅游民宿严禁以宗教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由文旅、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乡镇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旅游处。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工作,将日常检查存在问题抄送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旅游民宿经营。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处负责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开展等级民宿、皖美民宿等评定,加强优质产品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对于旅游民宿因内部管理不到位、经营不善,达不到服务标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荣誉资格或等级认定。
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旅游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环境资源保护处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装修改造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发展规划处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巡查、安全监督检查和灾害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依法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视情节酌情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十佳特色民宿”荣誉称号或提请上级部门取消等级旅游民宿资格。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二)违反安全规定,发生安全事故。
(三)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四)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六)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九)不按照规划要求,私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十)出售、展示非法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
(十一)未经报备许可在旅游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十二)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一般有效投诉或负面舆情的,发生1起给予批评教育,发生2起取消风景区“十佳特色旅游民宿”荣誉称号或提请上级部门取消池州市“十佳特色民宿”、安徽省皖美金银牌民宿和国家等级旅游民宿资格; 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有效投诉,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风景区“十佳特色旅游民宿”荣誉称号或提请上级部门取消池州市“十佳特色民宿”、安徽省皖美金银牌民宿和国家等级旅游民宿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文化旅游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提高旅游民宿品质,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21]2号)和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号)等规定,我处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21]2号)
3、《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号)
二、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
2、第二章《规范经营》明确了旅游民宿经营行为。
3、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
4、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旅游民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11日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 日期: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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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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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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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律
政策依据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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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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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