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规范风景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风景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管委会本级出台的产业政策,由管委会本级财政兑付;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产业资金根据“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后,再与市财政开展资金清算。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和本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风景区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本级政策具体支持范围按照风景区四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风景区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级、市级明确要求风景区本级配套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市级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市级和本级各类产业发展政策兑付流程进行审核审定,财政处根据审定结果按照资金管理支付程序下达资金到部门。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九条 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市直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并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提供资金清算资料。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调整优化本级产业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建立产业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申报产业资金的资料审核以及兑付审核,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预算;负责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产业资金清算;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筹措、下达;负责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成立风景区产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财政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政处、文化旅游处、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各部门关于政策执行、资金拨付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落实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研究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管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支持九华黄精种植。当年新增林下、竹园种植九华黄精连片 100亩以上的九华黄精标准化种植基地,按 5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低产茶园改造。当年改造低产老茶园,连片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符合技术规程、低产改造验收合格的,按 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3.支持绿色农产品发展。当年新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的茶园,按照技术规定安装太阳能灭虫灯、粘虫板连片面积达 100亩及以上,茶叶生产绿色增效明显的,按 1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5万元。
4.支持粮食种植生产。当年种植水稻、玉米、小麦连片面积达 50亩及以上的,按 1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非粮化”农田进行整改复耕种植主粮(水稻、玉米、小麦)的,另外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复耕经费奖补。
5.支持冬季生态农业种植。当年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连片面积达 50亩及以上的,按 15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达不到50亩的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集中申报奖补);种植紫云英连片面积达 50亩及以上的,按 7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6.支持特色农产品开展富硒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对当年新认定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通过(或续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每个农产品1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生产主体奖补2万元。
7.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内依法生产经营(或在风景区开展农业生产)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优先。经营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8.奖补资金实行规模总额控制,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排序确定。
9.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扶持特色农业发展若干政策》(九管办〔2022〕20号)同时废止。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风景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对代表风景区参加国家、省、市文化旅游技能大赛的选手,在市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0.7万元、0.5万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
2.对首次评定为安徽省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0.5万元。
3.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
4.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商品大赛,参赛商品在市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在省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
5.对文旅企业或个人新研发具有九华山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文创产品,在市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在省级文创产品大赛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
6.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本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常态化进景区丰富业态并有独立空间的(连续经营 6个月及以上,多个在一起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7.对获国家级、省委、省政府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按每件分别奖励 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市政府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 0.5万元、0.4万元、0.3万元;获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 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8.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制定具体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另行印发。
9.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市场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10.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文化旅游处负责解释。
1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2〕7号)同时废止。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推进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单位,年零售额达 2000万元且增幅达 10%、20%的,分别给予 2万元、3万元奖励。
2.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单位,年零售额达 1000万元且增幅达 10%的,给予 5万元奖励。
3.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次年一次性给予 3万元奖励。
4.对新增入库统计且在库满1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5.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依法生产经营、申请项目在风景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市场主体或单位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6.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九秘〔2022〕32号)同时废止。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对获得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 0.75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 0.25万元奖励。
3.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 5万元。
4.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的 10%给予补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评估费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补助。
5.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6.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九管办秘〔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