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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003283595F/202404-00119 组配分类: 医疗政策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疾病应急救助流程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2 09:05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疾病应急救助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09:05 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发展规划处、财政处、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利局,市属公立医院、市直管民营医院:

2015年9月10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5〕2号),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的原则,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存在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更好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救助对象认定

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为在全市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在对救助对象进行认定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应急救助基金的费用是否属于对急重危伤病患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治的费用,市公安局负责核实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市乡村振兴局负责鉴别患者是否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市民政局负责结合市乡村振兴局意见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当年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补充纳入救助范围。

二、优化基金申请流程

为确保过程可追溯,实施救助对象“一人一单、一人一档” 制度,医疗机构在患者发生急危重伤病,先行紧急医疗救治后,发现患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时,原则上在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后一周内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1),做好患者身份和负担能力核查等工作后,将申请表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将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的患者信息发送至市医保局,核查其医保结算情况,确保参保患者医保已结算医疗费用不纳入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医保局审核完成后,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召开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对会议通过的申请,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附件:1.池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池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汇总表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医保局 池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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