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根据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风景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不超过风景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因突发意外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酌情给予2000元以内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1)不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10%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20%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存在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分类救助(当年在教育部门已享受教育救助的学生除外):
(1)在校生不是低保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大专阶段2000元,本科阶段3000元。
(2)在校生是低保对象、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标准分别为:义务教育阶段为2000元,高中(中专)、大专阶段3000元,本科阶段4000元。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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