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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783086938R/202412-00033 组配分类: 隐患管理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3 10:49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10:49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九华镇、九华乡安全生产委员会,风景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消除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明确醇基燃料、动火作业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皖安办〔2024〕6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凡在风景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生产条件,储存场所和器具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台账,严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督促餐饮场所(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公安局: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以及相关灶具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车载常压罐体)和灶具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等行为。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六)环境资源保护处:依法负责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供气服务,推进管道燃气管网建设。督促废弃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产生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已申报废弃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督促其产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废弃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处置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废弃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防救援大队: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与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依规承担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予以查处。

(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摸清辖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底数,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将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气灶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排查整治要点、任务、措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属地和行业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严禁非法销售、装卸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运输工作;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加大整治力度。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齐抓共管,摸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底数,规范安全管理(见附件1),消除问题隐患,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隐蔽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要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强化对排查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监管整治工作总结,以及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电话:2832057,电子邮箱:jhsyjglj@163.com。


附件:

1.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要求(参考)

2.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要求(参考)


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或乙醇(危险化学品)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闪点低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市场上出现了醇基燃料、环保油、白油、生物质燃料、轻质循环油等多种形式的燃料,以液体形式存在,挥发腐蚀性高,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较差,泄漏后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其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隐患突出。危险化学品(燃气除外)或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不得作为餐饮燃料储存和使用,闭杯闪点大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规范使用。

1、供货单位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储存设施和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燃料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有合格证、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严禁出售三无产品。

2、燃料供货单位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安装储存装置及管线,不得向其出售燃料。

3、燃料总容积不得超过 0.5立方米。

4、燃料箱布置于室外时,毗邻存储容器的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管道穿墙应采取套管等防护设施,做好防冻、防晒措施;燃料箱布置在室内时,设置在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内,保持良好通风换气,并应采取防满溢、防静电等措施。

5、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厨房应于相邻的室内区域使用实体墙和防火门窗进行防火分割;厨房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厨房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燃料系统的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7、燃料箱到燃烧器具之间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且设置易操作的地点。

8、使用燃料的灶具应具有熄火断气保护等功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9、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标志。

10、供货单位对使用单位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用单位应熟知燃料危险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及人员疏散要求等。



附件2:


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排查整治从业单位(家)

发现

隐患

(条)

整改

隐患

(条)

停产

停业

(家)

行政

处罚(家)

刑事

拘留(人)

罚款

(万元)

拆除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影响逃生障碍物(处)

生产

经营

存储

运输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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