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
第四条 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和本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风景区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本级政策具体支持范围按照风景区四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商务经济及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风景区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级、市级明确要求风景区本级配套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市级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对文旅企业或个人新研发具有九华山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文创产品,在市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在省级文创产品大赛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国家级文创产品评选中荣获相当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 6.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本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项目或非遗传承人常态化进景区丰富业态并有独立空间的(连续经营 6个月及以上,多个在一起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7.对获国家级、省委、省政府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按每件分别奖励 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市政府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 0.5万元、0.4万元、0.3万元;获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 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8.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制定具体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另行印发。 9.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风景区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市场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10.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文化旅游处负责解释。 1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九管办〔2022〕7号)同时废止。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4年。本政策发布后,《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九秘〔2022〕32号)同时废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