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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7548560756/202412-00010 组配分类: 征地批复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24〕381号) 文号: 皖政地〔2024〕38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3 10:19
废止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24〕381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0:19 来源:自规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
皖政地〔2024〕381号
关于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及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阳县人民政府:

      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及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你县庙前镇高源村、十字村、华阳村,九华乡拥华村、柯村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7.6845公顷(其中耕地6.168公顷)、未利用地0.29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4968公顷。

      以上合计批准用地19.4724公顷,用于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及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确实落实补充耕地,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三、你县要落实规划管控规则,将该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四、你县要按《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此  复


2024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印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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