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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7548560756/202412-00015 组配分类: 征收批后公告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16 10:24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10:24 来源:自规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地告〔2024〕11号

        2024年12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及连接线工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381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6845公顷(265.2675亩)、建设用地1.4968公顷(22.452亩)、未利用地0.2911公顷(4.36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庙前镇华阳村、高源村、十字村,九华乡柯村村、拥华村境内。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9.4724公顷(292.086亩),其中:农用地17.6845公顷(265.2675亩),含耕地6.1680公顷(92.52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4968公顷(22.452亩);未利用地0.2911公顷(4.3665亩)。具体现状如下:

表1:土地面积分类表(单位:公顷)

序号

用地位置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九华乡柯村村

5.0829

4.0049

1.3643

0

1.0172

0.0608

2

九华乡拥华村

5.8202

5.4632

3.3291

0

0.3570

0

3

庙前镇高源村

0.1862

0.1160

0.0588

0

0.0702

0

4

庙前镇华阳村

7.2790

6.9992

1.4022

0

0.0495

0.2303

5

庙前镇十字村

1.1041

1.1012

0.0136

0

0.0029

0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庙前镇、九华乡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S609高源至柯村公路(天华大道)及连接线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字〔2024〕第10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青阳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皖政〔2024〕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庙前镇人民政府(地址:庙前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彭永刚  0566-5512007)、九华乡人民政府(地址:九华乡人民政府,联系方式:周义 0566-2822350)。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青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九华乡、柯村村、柯村村胡村组、柯村村青合组、拥华村、拥华村红村组、拥华村红阳组、拥华村蔺村组、拥华村上村组、拥华村友谊组、庙前镇、华阳村、华阳村船行组、华阳村六房组、华阳村石龙组、华阳村小河组、华阳村袁祠组、高源村、高源村下组、高源村上组、十字村、十字村汪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qy.gov.cn/)、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网站(https://www.jiuhuash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庙前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彭永刚,联系方式:0566-5512007。

联系单位:九华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周义,联系方式:0566-2822350。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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