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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777371097c/202503-00033 组配分类: 学前教育
发布机构: 发展规划处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4 09:40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09:40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发展规划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幼儿教育中心:

现将《九华山风景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发展规划处      

2025年3月21日                 




九华山风景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9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学前教育扶持力度,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风景区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及标准

第二条  每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标准为1000元/学期。资助按学期申请、拨付。

第三条  所需经费:上级拨款。超出上级拨款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三、发放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景区公办幼儿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均可列入资助范围。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农村低保或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残疾幼儿。

(三)烈士子女。

(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资助。

1.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2.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3.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资助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幼儿家长(监护人)在每学期开学初,凭户口簿、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证等原始证件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出示低保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等原始证件。

(3)填写《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1)交所在幼儿园。

(4)幼儿园对申报的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①成立由幼儿园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审查工作领导小组。②审查小组根据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③对没有异议的学生造册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5)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2),并在每学期开学后汇总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反馈幼儿园。

第七条  幼儿园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将家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收到上级资助资金后,与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幼儿园,幼儿园根据名单登记《池州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见附件3),将资金发放幼儿家长,签字后的名单要公示、存档。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对外公布经审批的幼儿园名单,并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条  财政处、发展规划处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各幼儿园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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