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3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44.49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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