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4788586317E/202503-00061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25年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和计划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10:40 | |
废止日期: |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社会保障局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
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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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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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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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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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2.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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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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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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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保障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是否在招聘过程中
存在年龄、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是否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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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巡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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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审查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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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保障局 | 对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 | |
7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1.日常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3.上级交办;4.群众投诉。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 |
8 | 社会保障局 | 用工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现场询问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1.合法性: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2.合理性:基于合理的监管目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 3.程序性: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 | |
9 | 社会保障局 | 检查民营定点医药机构(诊所、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情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 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 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 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 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 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 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 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 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 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 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 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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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检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涉及其他的检查情况 |
1 | 社会保障局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
法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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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025年 | 每年2次 | 无 |
2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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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025年 | 每年1-2次 | 无 |
3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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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025年 | 每年1-2次 | 无 |
4 | 社会保障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025年 | 每年1-2次 | 无 |
5 | 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巡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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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审查 | 2025年 | 每年1次 | 无 |
6 | 社会保障局 | 对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025年 | 每年2次 | 无 |
7 | 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1.日常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3.上级交办;4.群众投诉。 | 2025年 | 每年1-2次 | 无 |
8 | 社会保障局 | 用工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核查、现场询问等方式; 2.非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2025年 | 每年1-2次 | 无 |
9 | 社会保障局 | 检查民营定点医药机构(诊所、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情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 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 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 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 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 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 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 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 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 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 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 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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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2025年 | 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