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应关切
索引号: 11341824328030457F/202506-00019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6 08:59
废止日期: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6 08:5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风景区旅游市场秩序,根据《2025年九华山风景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选取市场监管领域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岔路酒家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的佛牌价格标价签上标注“开光佛牌”字样,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明对普通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元鑫商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黄精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小火炉大排档开展检查,发现其使用相差10元的两份相同菜品(图片、说明及选料)的菜谱收取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案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华瑞超市开展两次日常检查,均发现其销售的商品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共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网站标识码:3417000043  皖ICP备202201052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9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