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和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相关规定,对原《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
二、征集渠道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九华山风景区审计局,邮政编码242809;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52033341@qq.com;
(三)联系电话:2828797。
附件:1.《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2.《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九华山风景区审计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1
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行政管辖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风景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代建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风景区管委会、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拟定,经风景区管委会研究,并报风景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总计划。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重大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管理活动。重点审计监督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风景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委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风景区管委会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要求向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的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风景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集体、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风景区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风景区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2020年9月8日印发的《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九管办﹝2020﹞18号)及其他与风景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领域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过程
为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促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应杜绝“以审代结”、参与建设单位结算中介机构选取等介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审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进一步压实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政办﹝2024﹞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日前,审计局结合风景区实际牵头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依据责权对等的原则,明晰了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厘清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审计独立性要求。通过揭示和反映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三、重点新增和调整部分
在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文的第五、六、七、九、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三条共9条内容进行大幅度的修订,原《办法》共25条,修订后共25条。主要有:
(一)与上位法相衔接,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审计范围,对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修订;
(二)进一步明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批流程,即报风景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第七条);调整审计程序和委托聘请人员方式,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修订;
(三)为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防止“以审代结”和介入建设单位管理活动,对第十六条表述进行调整、删除原第十八条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