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请连续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确实不开展经营活动,请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歇业期内也需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公告期满后,如企业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未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联系人:章鹏 联系电话:0566-3289689
特此公告。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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