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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文号: 九市监罚送告〔2025〕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22 16:03
废止日期: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0-22 16: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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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纯凡    联系电话:0566-3289689

联系地址:九华山风景区政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拟吊销企业名单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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