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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公示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8号) 文号: 青征补安置〔2025〕第1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2-12 09:37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安置〔2025〕第18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09:37 来源:自规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青征补安置〔2025〕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青征预告〔2025〕1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项目总面积3.5502公顷(含国有未利用地面积0.7444公顷),拟征收九华镇闵园社区、芙蓉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8058公顷(42.0870亩)。现拟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九华镇芙蓉社区林地,南至九黄公路,西至九黄公路和九华镇闵园社区林地,北至九华镇闵园社区林地和九黄公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是为九华山风景区天池水库新建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项目总面积3.5502公顷(含国有未利用地面积0.744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8058公顷(42.0870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所有权权属

集体土地面积

农用地

 

其中: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地块一

九华镇闵园社区

0.1560

0.1560

 

 

 

 

地块二

九华镇闵园社区

0.6143

0.6143

 

 

 

 

九华镇芙蓉社区

0.6181

0.6181

 

 

 

 

地块三

九华镇闵园社区

0.6290

0.6290

 

 

 

 

九华镇芙蓉社区

0.7884

0.7884

 

 

 

 

合计

2.8058

2.8058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标准为:青阳县九华镇闵园社区、芙蓉社区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品种

分类

补偿标准

林地

用材林

2000元/亩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8058公顷(42.0870亩),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每位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九华镇、九华镇闵园社区、九华镇芙蓉社区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居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青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hqy.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月1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九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九华镇闵园社区(联系人:胡先生;电话:13905664889)和芙蓉社区(联系人:吴先生;电话:13905662203)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九华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反馈地址为:青阳县九华西路361号(联系人:朱奕煊;电话:0566-5020626;邮编:242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反馈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九华镇人民政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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