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办秘〔2026〕1 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华山风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华山风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及《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风景区内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统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数据资源持续稳定运行,开展的维保、升级、更新等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及耗材等非信息化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主管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联动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
第五条 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订风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风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原则上由风景区公安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运维、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资源共享、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
第七条 建立政务信息化(场景)储备库制度。项目单位应当结合数字化整体设计,谋划提出场景建设需求,向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后纳入储备库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申请列入下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已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入库的项目须经预审后方可申请。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 12月前会同网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联审,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清单,经市、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风景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统筹确定,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未批先建。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因上级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重大战略任务、安全风险防范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由牵头部门统一申报,跨区域需求项目提请市级统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二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报风景区、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批;初步设计方案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风景区按程序审批。
投资额 500万元以下的,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形成信息系统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服务需求方案、系统建设方案和购买服务概算,逐级报风景区、市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市级大数据平
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池州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云平台及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部署,不得单独建设基础支撑平台。本细则施行前已建成的项目,应当与上述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风景区发改、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概算调整不超过 15%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调整,同时将变更情况、变更程序、变更后方案等报审批部门备案: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管委会投资变更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为 3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6个月。试运行合格后,按规定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投资额 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竣工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投资额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和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七章 项目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运维应当与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相衔接。运维项目需报送运维方案到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送预算计划至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新建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与概算中应对项目运维进行专门设计,作为后续申请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概算中不得列支运维费用或变相列支运维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落实市级统一的运维服务目录和指导价,推行标准化、集约化运维管理。对于可整合的运维资源,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运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加强对运维服务的监督考核,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涉及数据资源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保障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支付使用、运维费用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相关方案应当经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风景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