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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7568273749/202601-00039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环境资源保护处(地质公园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21 10:2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1 10:22 来源:环境资源保护处 字号:[默认 超大]

规划目的

为有效保护九华镇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继承和延续九华镇历史文化特色,改善历史文化名镇的人居环境,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

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范围

保护区划分为九华街片区和闵园片区两个片区,每个片区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总面积98.8公顷,其中九华街片区87.5公顷,闵园片区11.3公顷。

九华街片区核心保护范围为化城寺、肉身殿、祇园寺、百岁宫等四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定的保护范围及周边建筑集中区域,总面积为7.5公顷;闵园片区核心保护范围为闵园慧居寺、观音峰下院等及其周边区域,总面积为3.6公顷。

九华街片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化城寺、祇园寺、肉身殿、百岁宫等四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建设控制区域,总面积为80公顷;闵园片区建设控制地带为慧居寺、观音峰下院外围的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区域,总面积为7.7公顷。

保护内容

保护内容主要包含物质文化遗产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两个方面。

(1)保护自然环境,主要为龙溪河。

(2)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祇园寺、百岁宫、化城寺、肉身殿等22处文物保护单位,旃檀林、天池庵、莲花庵、心愿庵等76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3)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太白书堂、九华老街章辛联民宅、九华老街章华民宅等7处历史建筑。

(4)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树名木366株,1处古道九华山朝圣古道,3座古桥,分别为芙蓉桥、迎仙桥、回龙桥,2座古井,分别为龙泉井、太白井。

(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九华山庙会,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为九华山佛教音乐、九华民歌。

保护控制措施

1.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措施

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保护:

1)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经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批准。

4)根据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保护等级和不同的现状情况采取修缮、维修、保留、整治等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

5)核心保护范围内现状建筑在修缮、维修、整治时原则上维持原有建筑高度,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屋脊高度原则上不超过9米。

6)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历史格局。保护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筑的原有尺度关系。

7)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保护控制措施

1)建设控制地带内采取“严格控制、风貌协调”的措施,严格保护传统空间形式尺度、建筑格局以及构成传统风貌的历史环境要素。

2)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3)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4)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与周边传统风貌相协调,不破坏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现状建筑改建、扩建时原则上维持原有建筑高度,新建建筑屋脊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5)加强水体周边的生态环境修复,重点整治沿河沿岸,营造良好的水岸空间。

建筑分类保护模式

规划分4类对保护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进行保护整治,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构)筑物。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

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包括22处文物保护单位和76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以修缮措施为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文物保护规划等规定执行,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建筑:包括7处历史建筑。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规定执行,可采取修缮、维修、改善等措施进行保护利用。维护历史建筑的主要特征,不应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传统风貌建筑:可采取维修、改善等措施。应按“一房一策”确定建筑维修、改善方案,并符合《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等规定,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特征,保护有价值的特色部位、特色构件和装饰,传统风貌建筑使用应注重结合居民需求改善内部设施,适应现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质。

其他建(构)筑物:在有利于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肌理的前提下,以整治改造为主,应保尽保、应留尽留,原则上不随意拆除。确因违章搭建、民生安全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开敞空间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开展价值评估,充分论证,确保有价值的建(构)筑物得到保护、保留;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在符合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肌理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拆除活动。

附件

1.省政府批复文件

2.九华街片区保护区划图

3.九华街片区文物古迹分布图

4.九华街片区历史环境要素分布图

5.九华街片区建筑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规划图

6.闵园片区保护区划图

7.闵园片区文物古迹分布图

8.闵园片区历史环境要素分布图

9.闵园片区建筑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规划图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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