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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7371097/201707-00012 组配分类: 医疗政策
发布机构: 发展规划处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标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四项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卫计〔2017〕3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3-22
关于印发池州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四项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 16:11 字号:[默认 超大]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保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公共卫生服务及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实施办法》等4项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3.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4.公共卫生服务及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实施办法

 

 

 

 

 

 

 

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6%。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管委会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参加贵池区的新农合。九华山风景区作为单独的新农合统筹单位,独立运行。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5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50元,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补助111元,县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44元,县财政承担48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各统筹县区根据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或保底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7年,继续保持全市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90%*20%予以安排。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达到55%以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七、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达到全省平均30元左右,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八、深化健康脱贫工作,助力精准扶贫。

继续做好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工作。继续优化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政策,优化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流程,确保贫困人口享受“三保障一兜底”优惠政策得到精准落实,助力精准扶贫。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部分和大病保险部分补偿待遇,支持健康脱贫工作。

九、开展医共体范围内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

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医改办〔2015〕6号),在2015、2016年东至县、贵池区开展县域医共体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新增青阳县开展县域医共体试点。新农合基金对县域医共体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

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县区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县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十一、完善按病种付费机制,扩大按病种付费执行率。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全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已有临床路径病种的按病种付费工作。继续在石台县开展“浮动定额”按病种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

十二、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六、继续开展商保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工作。

继续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试点,逐步建立基本医保管办分开机制。继续落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机制。

十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2017年民生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单项考核办法按照省级对市级考核办法实行。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强化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对新农合工作的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县、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2017年,在实现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全市所有统筹地区的基础上;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前提下,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开展大病保险即时结算试点工作。

二、资金筹集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全市平均3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大病发病率等情况精算,并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各统筹县区应将大病保险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工作所增加的支出考虑在内,可适当增加人均筹资水平。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原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三、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扣除约定的最高盈利额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支持健康脱贫、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分担,具体分摊比例由统筹县区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四、资金用途

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各试点统筹县区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6家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1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17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承办工作稳定性,原则上可继续与上年度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轨到新农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新农合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同时承办该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

(通过招标,获得我省大病保险业务承办资质的6家商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六、科学合理地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各县区要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卫基层秘[2015]643号)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卫财秘[2016]582号)等政策文件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各县区要遵循“尽力保障”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在1-2万元区间内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并依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分段报销比例为50%-80%,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分段报销比例为60%-90%;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一律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积极开展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试点工作。

七、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探索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做好与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八、开展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各统筹县区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为大病保险稳健实施营造良好工作、社会环境。

 

 

 

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长期开展,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促进医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助力健康池州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下达我市计划招收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数量(全省计划数为1500人,具体培训数待省通知),重点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2017年,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新进临床岗位的本科及以上人员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争到2020年所有新进临床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年培训期完成后结业考核合格人数预计占下达指标数87%以上,结业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招收培训

(一)招收对象

1.主要招收:已或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2.部分招收并逐年减少: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招收培训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规划、医疗机构年度需求、基地核定规模向培训基地下达年度分专业培训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组织实施培训并考核,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

四、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医院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必备条件。结业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经费保障

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按照4万元/年•人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下拨到培训基地,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统筹兼顾,目标管理。分解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培训质量控制,严格实施考核,坚持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加强督导评估,健全评估考核办法,完善精细化管理。对于全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按照我市人口基数下达的任务,分配到各县(区),紧缺专业培训选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地要积极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派人员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做好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同时兼顾做好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训的选派工作。

(二)加强宣传,强化责任。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着眼长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并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卫科教秘〔2015〕183号要求落实参加培训人员相关待遇。

(三)诚信管理,确保落实。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诚信制度,对于不诚信行为将予以通报。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招收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报名、培训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录取的培训对象,因个人且非不可抗力原因退出培训的,至少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因所在单位原因导致其退出培训的,纳入对所在县(区)或单位的目标考核扣分,并将与医院评审等工作挂钩。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

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通过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全面提升基层全科医生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使其达到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确保到2020年末达到每万城乡居民2至3名全科医生目标。

(二)年度目标:组织实施2017年省下达我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计划安排培训任务数10名(培训人员数量以省卫生计生委正式文为准)。通过加强基层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培养符合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遴选范围:主要从全市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遴选,也可根据需要从其他承担基层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遴选适当数量人员。

培训对象遴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不含预防、口腔执业医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近两年通过公开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予以优先安排。

四、培训基地

遴选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教学及管理的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对全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进行集中培训。

五、培训时间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为一年,包括理论培训1个月,临床轮转和基层实践基地实践11个月。(具体培训时间待省通知)

六、培训内容

主要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并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5月正式出版的“卫生部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划教材”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轮转和基层基地实践三个部分。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大纲要求,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培训基地市人民医院安排临床轮转和基层实践培训。临床轮转根据培训大纲,结合受训人员培训要求,确定4-6个专业科室进行轮转培训,其中,内科4个月(必修)、急诊急救3个月(必修),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精神科等共3个月(选修)。基层实践培训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际,注重全科诊疗模式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培养,提高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见习基地的建设。

七、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中,1200元用于集中理论强化培训和实践技能考核(安徽医专);1000元用于市级理论培训;12800元用于临床轮转和基层实践培训,统一拨到培训基地由基地统筹安排使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学员生活补贴、培训基地师资带教补助等。

八、保障措施

(一)责任明确,目标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基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执行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考核、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等有关具体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基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督查考核,注重效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市人民医院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培训模式和方法。针对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督查指导,加强考核评价,促进培训质量不断提升。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人员选派单位要保证学员的学习时间以及学员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确保培训人员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完成培训科目。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目标

为全市5所县级医院培训15名骨干医师,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业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基层患者医疗服务基本需求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项目范围

各项目县医院自主联系并选派骨干医师到省内外知名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接受培训,全市培训名额合计15人。

三、项目内容

(一)选派对象。以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和适宜技术,提升临床思维和医患沟通能力,加强临床专科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组织实施

各项目县医院要从县域内疾病谱和居民医疗需求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二级专科实际出发,科学选派受训医师,并和接收培训的省内外知名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医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培训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经费保障

项目资金共22.5万元,中央财政对各项目县医院按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目前已下达各县区。项目经费仅用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各项目县医院要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和有关规定,据实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占用、挪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项目县医院要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具体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注重效果。各项目县级医院要从本地区疾病谱、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及医院长期发展规划需要,选派适宜骨干医师到三级医院培训。

(三)强化监督。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县医院要督促参训学员参加学习,加强跟踪检查。

 

 

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缓解儿科专业医师短缺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目标

通过全面、系统、规范的培训,使受训医师掌握儿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临床技能和儿科常见病及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和预防知识,具备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操作能力。

二、项目内容

(一)培训范围。全市共培训5名医师,其中贵池区2名,东至县3名。参训医师原则上要求为非儿科医师,各县区也可组织确有参训意愿和需求的儿科医师报名。受训医师必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临床类别)或助理医师证,且执业期间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培训方式。采取理论授课和临床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临床实践教学以科室轮转为主,儿童保健、新生儿、心血管、肾脏风湿、神经、内分泌、血液肿瘤、消化、呼吸、传染病、重症监护11个科室各培训1个月,剩余1个月机动安排。

三、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受训医师的组织选派,各选派医师在省儿童医院进行培训。培训结束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非儿科医师将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中增加“儿科”。

四、经费保障

项目资金共7.5万元,中央财政按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工作支出,以及改善参训医师培训期间的生活、住宿条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选派医院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经办科室、具体经办人,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派工作,确保参培人员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评估。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选派医院要督促参训学员参加学习,加强跟踪检查。

 

 

 

公共卫生服务及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实施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感,2017年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推进我市基层医改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各项服务达到以下年度目标:

----以县(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5%以上;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健康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90%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85%、85%、90%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60%、50%、30%以上;其中,有偿签约服务率城市地区不低于5%,农村地区不低于10%;

----以县(区)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达100%;

----以县(区)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以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三、项目内容

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实施12大类4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二)健康教育:3、提供健康教育资料;4、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5、开展公众健康咨询;6、举办健康知识讲座;7、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8、预防接种管理;9、预防接种;1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11、新生儿保健;12、新生儿满月管理;13、婴幼儿健康管理;14、学龄前儿童保健管理。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15、孕早期健康管理;16、孕中期健康管理;17、孕晚期健康管理;18、产后访视;19、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20、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1、体格检查;22、辅助检查;23、健康指导。

(七)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24、高血压患者筛查;25、高血压患者随访评估和干预;26、高血压患者健康体检;27、糖尿病患者筛查;28、糖尿病患者随访评估和干预;29、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30、患者信息管理;31、随访评估和干预;32、健康体检(含辅助检查)。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33、风险管理;34、发现和登记;35、相关信息报告;36、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37、食品安全信息报告;38、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39、学校卫生服务;40、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4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42、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43、筛查及推介转诊;44、第一次入户随访;45、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6、结案评估。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和拨付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暂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50元标准筹集(如中央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所需资金原则上按当年最低补助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6:2:2共同分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分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2017年,根据中央财政考核清算情况据实结算;各市、县(区)应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县(区)级财政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于2017年3月底前,按不低于年度项目资金的40%将资金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绩效考核后一个月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的数量、项目成本以及考核确认的补助系数进行资金结算。

(二)经费使用和管理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

2、专帐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冲抵人员基本支出,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至非直接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一经发现,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各地政府要从保障民生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县级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督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合理界定和细化乡村两级的职能和服务范围,将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监督协管、中医药管理等服务进一步下沉,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地位和作用。

(二)转变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一是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团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组建服务团队或责任小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团队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人员要根据岗位、专业的不同,承担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加快推进签约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进签约服务,以家庭为单位,以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慢病患者、结核病患者、残疾人、长期卧床者等重点人群为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上门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县区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项目管理能力;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其项目指导、督查职能;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基层人员服务水平;加强基层财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基层项目资金管理水平。二是规范服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按照规范规定内容、流程、要求提供服务,对重点人群的随访时间、次数、服务内容、检查项目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逐步提高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老年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

(四)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各地要创新考核模式,简化考核程序,以实效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三级考核机制。一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级考核情况进行严格抽查复核;二是县(区)级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人员(岗位)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要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要充分体现个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要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核拨机构年度项目资金。机构内部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安排人员薪酬。

(五)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监管能力。各地要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与基层卫生信息化平台的整合,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对项目实施效果的监测和监管,提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居民满意度分析、考核和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准确性。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2017年底,全市婚检率达85%,保证婚检工作质量,全市婚检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

(二)2017年底,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7%左右、农村在95%左右。

(三)2017年底,全市农村以乡镇、城市以街道为单位第一类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建卡率达到95%以上;完成年度相关疾病监测任务,有效控制免疫针对性疾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住院分娩的农村户籍孕产妇给予人均300元的补助,进一步简化发放流程,方便群众。县域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新农合平台直接减免费用。县域外分娩的产妇凭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发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三)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规定的每名新生儿免疫规划疫苗给予接种单位补助,用于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工作,不断完善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范围,确保并努力提高接种率和建卡率。

三、经费筹集与管理要求

(一)经费筹集与补助

1、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1:1分担。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按照活产数人均30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适龄儿童人均接种22剂次,每剂次不低于5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1、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

2、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助产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发生时由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核拨。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住院分娩和疫苗接种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助产服务机构和预防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留存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年度目标。

3、建立统计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各地要按照省、市民生工程的要求,定期上报工程执行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加快妇幼健康工作发展。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计生、财政、民政、妇联、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健康和免疫规划工作,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扩大免疫规划,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和预防接种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婚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创建,积极参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市卫生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0566-3393966),接收各类举报。实行重点信访事件实地督办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要利用各类节假日和宣传日,大力倡导婚前(孕前)保健、住院分娩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120元、170元,实现全省城乡扶助标准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对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其中:对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分担。对省级统一提高的补助标准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