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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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各部门,人大工委、政协工委,法院、检察院,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工委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九华山风景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参照《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池州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池办发〔2012〕7 号),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工委、管委会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财政拨款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负责人,所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管干部执行市里的相关规定,下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等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离任时未完成、需移交和说明的经济责任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集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附件2交接表1);
(二)任期内已竣工、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材料(见附件2交接表2);
(三)离任时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附件2交接表3);
(四)离任时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往来款项明细表(附件2交接表4);
(五)离任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子数据等(附件2交接表5);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政治处向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九华山风景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离任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起10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填写《九华山风景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附件2,以下简称《交接表》),交给接任领导干部审核;
(三)接任领导干部收到《交接表》后,应在10 日内做好交接事项核实工作;
(四)《交接表》作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须经离任、接任领导干部和政治处、审计局监交人员确认签字后,离任、接任双方和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分别抄送纪工委、政治处、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并对移交资料及相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可报请政治处同意后适当延迟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不如实交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任领导干部应做好交接核实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故意隐瞒不报的,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时,同时追究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风景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