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83595/201707-0002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10:18 |
| 发文字号: | 九管办〔2017〕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树名木认养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树名木认养细则的通知
九管办〔2017〕17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佛教协会: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古树名木认养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积极推广。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华山风景区古树名木认养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人们对古树名木价值的认识,倡导绿色生态文明,增强绿色环保意识,九华山风景区面向社会开展古树名木认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古树名木认养活动。
第二章 认养程序
第三条古树名木认养活动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处,承办单位对拟认养的所有古树名木建立文字、图片等档案,并对其进行标号、挂牌,接受认养者指认。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古树名木对外认养。
第五条凡有意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考察(需要考察的,报名后由承办单位组织),确认拟认养的古树名木,并向承办单位提出认养申请,填写认养申请表。
第六条认养单位或个人,与承办单位签订《古树名木认养合同书》,期限为三年,并一次性向承办单位交清认养费(古树名木的管理费、病虫防治费、养护费和基础设施费等)后,由承办单位向其发放《认养证》,确认其认养资格。
第三章 认养费用的确定与管理
第七条单位认养。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知名度、位置,认养费1~10万元/棵树•年,每认养周期为三年。可以允许两个以上单位指认同一棵古树名木,但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八条个人认养。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知名度、位置,认养费2000~10000元/棵树•年,每认养周期为三年。可以允许两个以上个人指认同一棵古树名木,但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九条认养费上缴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章 认养权责
第十条认养单位或个人有权了解和监督承办单位对所认养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有权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权了解认养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告,并有权督促承办单位尽快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认养单位和个人如需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亲自进行养护操作,须提前24小时通知承办单位,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认养单位和个人如出现违反程序擅自自行维护,承办单位有权终止认养合同;如因擅自自行维护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认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所认养古树名木非法从事各种有损古树名木和形象的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章 认养回报
第十三条单位认养古树名木除发给《认养证》每年凭证一次性免10人进景区门票外,在所认养古树名木旁由承办单位统一制作认养标识牌。内容包括古树名木名称、树龄、认养单位及主要产品简介,总字数不超过100字。
第十四条认养单位对所树立标牌有特殊要求的,由自己自行拟定设计方案,报承办单位批准后可按认养单位要求设置标牌(设计、制作及安装由认养单位负责,承办单位予以协助)。所设标牌样式要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影响景观,不得有损承办单位和其它单位形象的文字。
第十五条个人认养古树名木颁发《认养证》,《认养证》贴有认养家庭或个人的照片外,持《认养证》每年可一次性享受五人免费门票进入景区。在所认养古树名木旁由承办单位统一制作标牌,内容包括认养者姓名及地址及所认养古树名木名称。
第十六条所有认养古树名木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在九华山旅游网、九华山政务公开网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成立九华山古树名木认养报名站,设在农村工作处(地址:九华山风景区行政中心南楼,联系电话:0566-282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