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3283595/201706-0006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九社〔2017〕5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6-08 16:4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8 16:47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社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
现将《九华山风景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
九华山风景区财政局
2017年6月6日
 
 
 
 
九华山风景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 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池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池民福[2017]57号),推进风景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条  工作目标:2017年,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一)健全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30%(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覆盖面不低于60%)。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
    (三)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其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率不低于2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覆盖率达到20%。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风景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五保户、分散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城市低保且空巢老人、农村低保且空巢老人,发放居家养老补贴,其中:能够自理的每月60元,轻、中度失能老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人每月200元,同时符合五保供养护理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标准发放。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风景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二)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风景区财政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补助和补贴标准由风景区由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所需经费由风景区财政承担,其中运营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60%。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风景区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风景区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由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由风景区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风景区社保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研究决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风景区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九华山风景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风景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按照每个床位40元的标准为其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二)由财政出资,为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困难老人中60-90周岁老年人、80-90周岁高龄老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每年初,风景区社保局、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和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九华山风景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暂行)》(九管办[2014]7号)执行。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风景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风景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风景区财政解决。省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所需经费,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安排,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二)风景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风景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四类人员意外伤害险由风景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风景区社保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社保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部门协作,加强检查。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本办法,规范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风景区社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
 
 
 
 
附件1
九华山风景区首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身份证号

 

失能失智程度

年龄(周岁)

 

详细居住地址

县(区)     乡(镇、街道)

乡(镇)政府

街道办

初审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县(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补贴发 放日期

 

发放标准

         元

联系电话

 

户名/开户行

 

账 号

 


 
附件2
 
九华山风景区首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补贴标准(元)

失能程度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网站标识码:3417000043  皖ICP备202201052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9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