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83595/201610-001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日期: | 2016-10-31 09:15 |
| 发文字号: | 九管办〔2016〕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在职村干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在职村干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的通知
九管办〔2016〕29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九华山风景区在职村干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九华山风景区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村干部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关于池州市在职村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池组字〔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山享受固定补贴并自愿参保的在职村干部。
二、参保条件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上述对象中男性满60周岁以下,女性满55周岁以下人员,其中:男性满 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下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参保对象,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程序及缴费标准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九华乡人民政府向政治处、社保局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经审核同意后,以乡政府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其中村干部个人承担8%,管委会财政承担20%。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级财政按照3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村干部本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三)村干部离任后,村干部本人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续保。
四、待遇享受
(一)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离任村干部补助等其他待遇。
(二)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离任村干部补助等其他待遇。
(三)村干部在参保缴费期间,如遇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形,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政治处会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华山风景区在职村干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
风景区享受固定补贴的在职村干部。
二、补助标准
风景区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最高标准对村干部当年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予以直接补贴。
三、补助程序
每年11月底前由村干部将购买的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票据交到乡党委组织部门,由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造册,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政治处会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