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83595/201811-0010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10:59 | |
| 发文字号: | 九管秘〔2018〕69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禁止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
【已废止】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关于禁止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切实维护九华山景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2017〕6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捕捞行为等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九华山风景区境内的河流、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严禁采用“迷魂阵”、拦河网、电扳管、麻布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或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违者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将依法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等禁用渔具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没收电捕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任何组织或个人生产、销售毒鱼和炸鱼工具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凡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执法部门交出所持电捕鱼作业工具等禁用渔具、到公安部门上缴所持有毒物及爆炸物。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理。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若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向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2821219或12365。
五、长江流域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违者依法严惩。
六、本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