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字〔2019〕7号
关于印发《九华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乡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农工〔2018〕12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九华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9年1月14日
九华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农工〔2018〕125号)文件精神,结合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一般情形下的成员资格界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情形下的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法依规进行,界定过程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集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三)尊重历史。成员资格界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结合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维护稳定。成员资格界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群众路线,得到农民群众的认可。
二、界定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登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包括社区,以下统称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6.在本集体组织中有土地,但因景区开发建设等需要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原居民,经其土地所在村民组开会同意后可以取得资格认定。
(二)资格保留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三) 几种特殊情形的成员资格界定
1.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应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纯女户入赘婿(每户仅限一名)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
2.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以其现户籍所在地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界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福利待遇(由单位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不包括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应界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界定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资格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签订长期正式聘用合同的管理人员、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操作程序
(一)村级界定
1.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2.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3.调查摸底:逐户调查摸底,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农户签字按印确认。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筛选界定:村民委员会对照界定条件和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大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际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6.公开公示:将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界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乡镇政府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均要留有详实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报乡镇存档。
(二)乡镇审核
乡镇派人列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现场指导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对村级上报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行文将乡镇的界定情况报农村工作处。
(三)三级备案
风景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乡镇所报资料,发现问题须到乡镇、村进行调查了解,审核无异议后,对乡镇上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予以备案。界定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区、乡镇、村三级共同完善档案,分别留存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在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 农业部门与公安、民政、财政、国土、法制办、妇联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抓好业务培训,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成员资格界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资格界定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统一界定和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规范、公正、准确。
本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开展成员资格界定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