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陶能昌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处处长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9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皖政〔2019〕19号)、《池州市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池国资〔2018〕153号)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实际情况,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8章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5条,说明了起草法律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总则、适用范围、管理对象、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6—9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监管部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商业类竞争企业、商业类功能企业、公益类企业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10—15条,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控和监管;企业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组织做好工作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16—19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有三项: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机制。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监管部门按照工资指导线、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20—26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每年一季度报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27—29条,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强化全员业绩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30—34条,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九华山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国资委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章附则,第35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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