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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003283595F/202005-0007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意见
名称: 【涉企征集】【部门征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2 15:16
废止日期:
【涉企征集】【部门征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5-12 15:16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九华山管委会办公室,政治处,经发处,财政处,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新区开发公司,智慧旅游公司:

    为了切实履行管委会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现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发送给你单位,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5月18日前报给我办。

联系人:吴尚  联系电话:0566-2821267

 

 

                                              九华山国资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文件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管委会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池州市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使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五)坚持科学的考核方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与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的期限;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四)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为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两大项(分值各占100分),经济指标考核权重占比为70%,综合指标占30%。

(一)综合考核指标。

1、综合指标内容:是指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而设定。主要包括完成管委会交办的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党建工作、基础管理(企业能力建设)、三重一大事项、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

2、综合指标分值(100分)

考核指标

权重(%

完成管委会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任务

25

党建工作

25

基础管理、队伍建设等

20

三重一大事项

20

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构建和谐企业)

10

3、综合指标考核。

1)主要考核企业对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执行力。

2)主要考核党组织企业发挥的引领作用。

3)主要考核企业自主创新、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解决就业。

4)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期财务反映的真实性,同时防范重大财务风险。

5)主要考核企业防范重大事故和构建和谐企业的责任意识。

(二)经济考核指标

1、经济指标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率。

2、经济指标分值(100)

考核指标

权重(%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25

利润总额

2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5

成本费用率

25

3、经济指标考核。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之差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主要是用来衡量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判断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

 2)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确定目标利润总额后,根据目标利润总额的要求测定为完成目标利润的各项收支指标,并作出利润规划,组织目标利润总额的实现;加强目标利润总额的考核、分析,进一步安排发展方向和成本控制。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净资产总额/期初净资产总额

X 100%

(4)成本费用率指标可以评价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营质量。成本费用率公式为:成本费用率 =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收入×100%。

以上指标在具体考核时,应当区分正常因素和非正常因素,予以必要的调整。

(三)指标考核结果

1、考核调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重点工作任务可作适当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考核等级。对考核指标实行优、良、中、较低、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90(含90)分以上为优,80(含80)—89分为良,70(含70)—79分为中,60(含60)—69分为较低,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办牵头,管委会办公室、政治处、经发处、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考核。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2月前,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提交管委会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与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讼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与担保、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经管委会批准后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及时书面向管委会国资委反映。

(四)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本地区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监管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管委会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由监管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双方沟通后,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任期激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参照市属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确定,副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等因数,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9倍确定

基本年薪每年初由管委会人社部门、国资委比照上年考核结果核定,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结果得分折合系数×各考核等级上限系数,其中:

考核结果得分折合系数=年度考核得÷100

各考核等级上限系数分别为:2.0(90分及以上等级:优秀)1.8(80分及以上等级:良好)、1.6(70分及以上等级:中等)、1.4(60分及以上等级:较低)、1.2(60分以下等级:不及格)。

(三)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暂为0.5,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企业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节,降低一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级,并按降低一档考核等级发放其绩效年薪。

(一)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发生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四)未能依法支付企业职工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其考核等级直接按不合格等级确定,按不合格等级发放绩效年薪。

(一)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第四章  年度薪酬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经考核后,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薪酬总额之外获得的政府单项奖励,由企业逐案报国资委确认后发放,各单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年薪,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依照所在地区的政策执行;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管委会国资委确认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具体的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所属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收入、实物福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其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当年年度薪酬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国资委转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国资委下达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文件后实施分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等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收入(代缴费用)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代缴)的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企业制定的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管委会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国资委负责解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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