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意见征集
索引号: 11341824003283595F/202005-0007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意见
名称: 【涉企征集】【部门征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2 15:31
废止日期:
【涉企征集】【部门征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5-12 15:31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九华山管委会办公室,政治处,经发处,财政处,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新区开发公司,智慧旅游公司:

    为了完善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现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发送给你单位,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5月18日前报给我办。。

   联系人:吴尚  联系电话:0566-2821267

 

 

 

 

 

 

 

                                                                         九华山国资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文件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9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皖政〔2019〕19号)和《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皖国资分配(2019)49号)等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景区发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等情况,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依法编制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决定与管委会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管委会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企业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为重点。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

    (四)坚持预算约束与企业发展相匹配。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因接收管委会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或有关程序批准而增加人员的,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据实核增工资总额。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企业,结合所处行业特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核准制。

第七条 商业Ⅰ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及其他业绩考核指标综合挂钩。

第八条 商业Ⅱ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Ⅱ类企业,经监管机构和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参考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承担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挂钩。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能力、结合行业收入分配现状,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与反映公益性业务的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情况,以及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分配方案,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根据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事前备案后实施,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由国资委根据管理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的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以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导致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风景区内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单列。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清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商业Ⅰ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商业Ⅱ类企业达到2倍以上、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商业Ⅱ类和公益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工资总额适当少增。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Ⅱ类和公益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者适度下降。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联动效益指标应包含至少一个经营业绩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商业Ⅰ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商业Ⅱ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公益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企业预算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企业工资总额。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报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意见。

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且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工资总额按年度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可调整一次,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原则上调整不超过两次,周期最后一年的10月底前可做最后一次调整,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已选定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不可调整,但相关联动数据可调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体系,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紧密联系、同向联动,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按相应比例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总额按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出现违反国家、省及本市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取消备案制管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网站标识码:3417000043  皖ICP备202201052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9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