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各部门;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8〕18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发展条件
(一)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及景区产业规划限制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放宽企业经营条件。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经营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三)鼓励全民创业兴业。个体工商户在转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当年,凭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由财政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设立企业(含家庭农场、旅游服务和农村合作组织)比照执行。对新创办的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实际产生的贡献予以奖励,一年一兑现,连奖三年。对新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比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四)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管委会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
(五)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贴息、奖励及补助专项资金。经择优、评审后以贴息方式扶持有一定自有资本、创业技能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
(六)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
(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八)奖补企业创新投入。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每项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省级服务标准化”的每项奖励5万元、2万元;主导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市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企业产品被认定“池州市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荣获“市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对企业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4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企业专利奖励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强化保障措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九)帮助企业招工引才。认真落实介绍企业用工、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引进培育人才补贴补助政策,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广泛发布招工信息、举办公益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活动。
(十)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加快中介机构发展。凡在本山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每晋升一级国家规定的行业资质,由同级财政在晋级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强化中介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开放公平的中介市场,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
(十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得增加其他社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经常性开展涉企负担情况监督检查,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规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及服务。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四)成立风景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经济社会发展处。统筹协调全山民营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风景区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导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十五)认真执行省、市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实行行政效能监察。探索建立企业危机应急处理援助机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应对突发危机事件。探索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援助机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 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 日终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九华山风景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关于调整九华山风景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2020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九华山风景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各部门;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协调领导,经研究,调整九华山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士平
副 组 长:朱长龙
江龙珠(常务)
刘 杰
陈学锋
方 正
李 刚
朱莉莉
韩胜超
汪 滔
徐金球
成 员: 杨 亮 (管委会办公室)
钱叶虎(经济社会发展处)
陶能昌(财政处)
桂青平(建设环保处)
房 莉(市场监管局)
曹国洪(行政执法局)
黄 平(经济社会发展处、招商中心)
吴晓刚(国土分局)
夏永锋(公安局)
陆之贵(农村工作处)
吴成亮(交通局)
疏 娴(社会保障局)
张国兵(九华乡)
程 超(九华镇)
吴高华(市场营销中心)
钱凤英(政务服务中心)
章麦华(税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社会发展处,黄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岳峰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