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政策内容,增强针对性、操作性,更好服务景区质量发展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建议发送到邮箱:309003816@qq.com,联系电话:0566-2821319,联系人:瞿娟娟。
附件:1.《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池州市委办、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风景区质量品牌、知识产权等方面工作,加强质量发展经费保障,安排资金引导质量提升,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保障质量创新、品牌建设、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经费保障,助推风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品牌升级
1.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评定为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25万元奖励。
4.对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食品安全街区(小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支持政策。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6.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
7.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5万元、2万元。
8.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9.对获得3A级、2A级、1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0.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 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12.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13.对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7.对本区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18.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9.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1.对获准设立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四、附则
22.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
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23.申请人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按时提出申请。
24.本政策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处负责解释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池州市质量强区创建工作要求和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引导和激励九华山风景区内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景区主导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对标周边景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景区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能力不强,制约质量创新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为引导和激励景区企业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加速技术标准创新,增强品牌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综合质量水平,进一步发挥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有必要制定出台针对性较强的质量提升工作奖励政策。
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4、《质量建设发展纲要》
二、制定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查阅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质量提升指导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分析研究景区质量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参照贵池、青阳等质量发展先进地区质量奖励政策和近年来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奖励标准,形成了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风景区九华镇、九华乡、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九华山风景区网站上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三、奖励标准参照文件
1、《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
2、《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财政局关于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相关奖励措施的通知》(池市监发〔2021〕47号)。
四、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二)奖励标准
按照省、市局质量发展要求,依据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和参照周边县区相关政策,结合风景区质量发展现状,设立奖励资金额度。
(三)奖励类别
1、质量品牌升级。
2、支持标准化建设。
3、促进知识产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