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办秘〔2023〕14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全面提升质量基础、质量品牌、知识产权以及缺陷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风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九秘〔2019〕52号),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评定为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25万元奖励。
5.对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食品安全街区(小镇)的区域评价对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主管部门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支持政策。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7.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
8.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5万元、2万元。
9.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对获得3A 级、2A 级、1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1.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13.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14.对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8.对风景区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19.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0.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2.对获准设立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四、附则
23.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24.申请人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按时提出申请。
25.本办法由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处负责解释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九华山风景区质量提升奖励支持若干政策》(九管办〔202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