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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资源保护处(地质公园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公示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17 11:09
废止日期: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9 来源:环境资源保护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推动我山园林绿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管委会部署要求,我处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单位反馈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反馈,可扫描后发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8日

联  系 人:胡贵宾

联系电话:0566-2821561

电子邮箱: 296598047@qq.com


附件  1.《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处

2023年11月17日


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秘〔2023〕8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在风景区范围内,由九华山风景区本级政府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市政道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方面: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三条 环境资源保护处负责风景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1)九华山风景区市政园林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所)、九华镇、九华乡、九安公司(代建项目)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负责风景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2)市政所具体负责风景区园林绿化工程日常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等工作。    

(3)风景区发展规划处、财政处、农林水利局、审计局、招投标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施工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符合《九华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九华乡国土空间规划》、《九华镇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预算报批和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承建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到位。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环境资源保护处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

第十条 环境资源保护处应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质量监督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方式;

(二)种植穴、槽挖掘的深度、宽度;

(三)苗木质量和栽植要求;

(四)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主体部分施工情况;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第十一条市政所应全过程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相关相关单位参加,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对标验收。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交工验收时应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园林绿化工程投入试运行。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1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第二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档案资料提交一份市政所。

第五章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工程投入使用,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约定为2年,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后续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缺陷责任期间内,苗木出现大量死亡等现象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补植,补植后缺陷责任期视缺陷严重程度增加1至2年。若施工单位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向施工单位追索费用。

第十九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所办理移交手续,由市政所邀请相关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且苗木死亡不超过5%,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单,后期市政所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养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环境资源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4年3月1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主城区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池政办秘[2014]16号),为池州市主城区存在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政策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建设管理上较薄弱,建设管理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并规范要求。推动了市主城区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了生态城市建设。随着九华山风景区的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开始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在九华山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下,为规范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推动我山园林绿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处牵头起草了《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前,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对我山园林绿化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集中区、青阳县出台的管理文件进行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工作目标

通过本管理办法,促进我山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推动我山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生态环境建设。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建设施工、质量监督、验收、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等6个方面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包含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背景、内容概况、监管主题进行了解释。   

第二部分建设施工。根据《九华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等规划文件要求,对建设施工规划、资质等内容进行要求。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要求。

第四部分验收。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进行要求。

第五部分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进行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说明。

五、创新举措

根据九华山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度本办法,有针对性规范市政园林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所)、九华镇、九华乡、九安公司(代建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提升绿化工程管理水平。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依据本管理办法做好监管。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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