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4003283595F/202402-0008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17:10 |
发文字号: | 九管办〔2024〕1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管办〔2024〕1 号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华山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华山风景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在风景区范围内,使用上级资金及风景区本级预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市政道路绿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方面: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三条环境资源保护处负责风景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资源保护处下属的市政园林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所)具体负责风景区园林绿化工程日常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等工作。
市政所等单位及乡镇、九安建投公司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负责实施园林绿化工作建设(代建)。发展规划处、财政处、农林水利局、审计局、招投标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风景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展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建设施工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符合《九华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九华乡国土空间规划》《九华镇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预算报批和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承建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环境资源保护处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
第十条环境资源保护处应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质量监督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方式;
(二)种植穴、槽挖掘的深度、宽度;
(三)苗木质量和栽植要求;
(四)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主体部分施工情况;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第十一条市政所应全过程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四章验收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对标验收。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交工验收时应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园林绿化工程投入试运行。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1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 3—4个;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应基本一致。第二次验收时,所有树木栽植成活时间应达到 2年以上生长周期,所栽乔木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向市政所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章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投入使用,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约定为 2年,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后续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缺陷责任期内,苗木出现大量死亡等现象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补植,补植后缺陷责任期视缺陷严重程度增加1至 2年。若施工单位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向施工单位追索费用。
第十九条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所办理移交手续。由市政所邀请相关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且苗木死亡率不超过 5%,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单由环境资源保护处建立健全长效养护机制,实施统一规范养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环境资源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 2年。
九华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 2 月 19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