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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4003283595F/202305-00112 组配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通知
名称: 【已废止】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九管办秘〔2023〕11号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30 10:45
废止日期: 2024-10-08 有效性: 已失效
【已废止】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10:45 来源: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九管办秘〔202311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山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525日               

(主动公开) 

 

九华山风景区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

 

为支持九华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建筑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风景区,推动风景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池政办秘〔202051)有关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2311日前及在2023年至20251231日期间在风景区依法注册登记、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建筑业独立法人企业或分公司。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发展,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风景区,次年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及以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建筑业企业向外拓展。支持风景区资质内企业走出去发展,积极向外拓展市场,提质扩规,做大做强,对企业区外经营业务形成的产值贡献,按超额累进的方式,分档给予企业奖励。即对区外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1-2亿元(不含2亿元),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产值达到2-3亿元(不含3亿元),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产值达到3-5亿元(不含5亿元),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区外年度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区外业务实际形成的地方贡献的70%给予奖励。

3.鼓励景区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子()公司。鼓励景区外建筑业企业在风景区承接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后,在风景区注册成立有建筑资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为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根据子()公司在项目上完成的建筑服务产值规模,对项目营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且实际形成的财政贡献不低于营收2%()以上的,对超出2%的部分,按项目形成的地方贡献的5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其他要求

1.当年对企业的所有奖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2.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旅游投诉咨询电话:0566-2831288 紧急救援电话:0566-28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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