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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网站“九华山风景区”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 邮编:242809,电话:0566-2821096,传真:282109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风景区公安机关工作中心任务,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加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游客群众的积极作用。2021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97条,基本实现公安领域全覆盖。
一是主动公开情况。秉持“公开、透明成为常态”的理念,2021年在各栏目按时、规范、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97条。其中,更新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1条。先后公开部门文件1条;工作规划2条;人事类信息9条;行政许可类信息9条;行政处罚类信息2条;行政强制类信息4条;行政确认类信息4条;其他权力类信息4条。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2020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8条;本局工作类信息(含领导活动、应急管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29条。
二是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是政府信息管理。依据《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审批流程,严格保密审查,坚决杜绝各类失泄密事件发生。
四是公开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托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后台管理与前端展现模块运行稳定。
五是监督保障。局党委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指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办公室指定1人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结合日常考评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1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0937
行政强制
35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局一些信息公开仍然抓得不实、落得不细,部分警种和民警,特别是部分警种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从事政务公开的内勤学习意识不够,政务公开工作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性采取改进措施,全面推进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培训工作,组织多层次、多形式地学习《条例》;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对照《条例》以及上级部门部署要求发现工作短板,及时补缺补漏;三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继续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公安机关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四是加强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建设,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对答复意见有分歧的申请,法定时限内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商,加强法制审核。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